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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路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“十不准”

发布日期:2017/4/17 14:14:18

(一)不准违反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,擅自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损害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。

(二)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、工程分包、设备租赁、物资设备采购或从事其它营利性活动。

(三)不准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企业财务人员做假账、设立“账外账”和“小金库”。

(四)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。

(五)不准违反勤俭办企业和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,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、超标准装修使用办公室。

(六)不准参与或组织超标准公务接待,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吃请。

(七)不准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(八)不准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,在工作期间酗酒或借酒闹事以及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。

(九)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。

(十)不准借出差、开会、学习之机游山玩水、公款旅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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